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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省对客货车发出“限速令”
 

 

 

作者: 记者李升 稿源: 每日甘肃网-兰州晨报  2011-11-16 08: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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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省对客货车发出“限速令”

高速公路:客运车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90公里,货运车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

每日甘肃网-兰州晨报讯(记者李升)日前,省公安厅、省交通运输厅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、省教育厅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》,根据我省道路山区弯道多、路况较差的现实条件,特别对客运车辆、货运车辆行驶速度进行了限制提醒,要求客运车辆在高速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90公里/小时,货车高速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80公里/小时。对于超速车辆,交警部门将批评教育并通报车辆所属单位。

记者了解到,交警部门在《通告》中特别提醒广大客运车辆驾驶员,尤其是大中型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,时速不得超过90公里,在一级公路、二级公路、三级以下公路行驶时速度分别不得超过80公里、70公里、60公里每小时。行驶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以上标准的,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。客运车辆若超过通告规定时速但未达到法规处罚的上限时速时,交警部门将对客运司机进行批评教育,并抄告所在客运企业。此外,车辆途经交警部门设立的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路段时,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,一经发现,交警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。违法超速严重者,交警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吊销客运司机驾驶证。

《通告》要求,大中型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80公里/小时,在一级公路、二级公路、三级以下公路行驶时,速度分别不得超过70公里、60公里、50公里每小时。行驶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以上标准的,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。同时,交警部门将严查货车不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志和安装侧面、后下部防护装置;严禁货运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;严查货运车辆拉运不可解体货物超宽、超高、超长等超限行驶行为。

据了解,《通告》中规定,营运客车、校车等车辆发生载客超过定额成员20%、非超车状态下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30%等违法行为的,一律视为重大安全隐患,连续发生两次的将依法吊销违法驾驶人从业资格证;发生饮酒(醉酒)驾驶违法行为的,依照法律注销或吊销其驾驶人从业资格证。此外,即日起,所有公路营运客车一律采用反光材料喷涂车辆放大牌号。

同时,运管部门要对道路客运车辆GPS运行情况监管不力的企业给予黄牌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。客车驾驶人故意关闭、遮挡、损坏GPS监管设备的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;发生3次以上的,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。